(2015)宜商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苏力商贸有限公司与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苏力商贸有限公司,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1183号原告衢州市苏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荷五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史高峰,该公司销售区域经理。被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宜金公路北侧(兴都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苏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力公司)与被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力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50元,由苏力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