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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建春与林建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林建春,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建粦,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审理原告林建春与被告林建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建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25元,由原告林建春负担。审判员郑德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