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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959号原告吴某某,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尚玉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冬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