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959号原告吴某某,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尚玉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冬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