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与钟阳、官琛琳、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钟阳,官琛琳,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8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高骏康,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钟阳。被告官琛琳。被告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陈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与被告钟阳、官琛琳、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千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晓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