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民初字第1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樊忠敏与崔相全、董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忠敏,崔相全,董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212-1号原告樊忠敏。被告崔相全。被告董托伟。关于原告樊忠敏与被告崔相全、董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樊忠敏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告崔相全在王昌华处的债权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樊忠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告崔相全在王昌华处的债权25万元。二、查封原告樊忠敏提供担保的鱼房权证观鱼小区干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