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郑涛与孔德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涛,孔德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郑涛,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孔德秋,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涛与被告孔德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4日向原告郑涛送达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郑涛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东玉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