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终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李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荀某,孙某,王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终字第666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荀某。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某。2011年10月12日,因销售赃物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本案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2015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5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李某、荀某、孙某、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杭下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李某、荀某、孙某、王某乙及蒋某、王某丙等人在杭州市下城区长浜路130号“K8”KTV825号包厢内娱乐。当日2时40分许,在KTV大厅内王某丙对被告人王某甲称KTV员工严某是其男朋友,被告人王某甲即唆使被告人李某、荀某殴打被害人严某。后KTV经理曹某赶至单位处理纠纷,被告人王某甲、李某、荀某、孙某、王某乙在KTV停车场内,持木板等工具殴打被害人曹某以及前来劝架的被害人俞某甲、俞某乙等KTV员工。见同事被打,KTV员工持扫帚、垃圾桶等工具反击。后被告人王某甲、李某、荀某、王某乙逃至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路东新园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22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严某、曹某、俞某甲、俞某乙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李某、荀某、孙某、王某乙的供述,被害人严某、曹某、俞某乙、俞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丙、蒋某、廖某、于某等人的证言,监控录像截图,损伤照片,检验结果告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荀某、孙某、王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荀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人王某甲上诉称,其并未随意殴打他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改判。上诉人李某上诉称,其系从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理由,经查,⑴在案有被告人王某甲、李某、荀某、孙某、王某乙的供述、被害人严某、曹某、俞某乙、俞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印证证明,王某甲为逞强耍横,在KTV走廊唆使李某、荀某随意殴打严某,后在KTV停车场因经理曹某欲持手机拍照,即与其他四被告人共同殴打曹某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提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⑵在案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严某、曹某、俞某乙、俞某甲的陈述、证人于某等人的证言、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印证证明,被告人李某受王某甲唆使殴打严某,后又无故殴打曹某和来劝架的KTV员工的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殴打多人,作用较大,不能认定为从犯,其提出系从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量刑适当。对上诉人王某甲、李某提出的改判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的上诉;二、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安定审 判 员 胡 荣代理审判员 闫诗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