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鲍国良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国良,王菊英,鲍海燕,鲍海波,鲍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670号申请人鲍国良,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王菊英,女,194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鲍海燕,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兼王菊英、鲍海燕的委托代理人)鲍海涛,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鲍海波,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鲍朋君,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凤凰台路**号内**号,身份号码3706021957********。申请人(兼鲍海波、鲍朋君的委托代理人)鲍国民,男,195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鲍国良、王菊英、鲍海燕、鲍海涛、鲍海波、鲍朋君、鲍国民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鲍国良、王菊英、鲍海燕、鲍海涛、鲍海波、鲍朋君、鲍国民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2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鲍国华名下,座落于莱州市金城镇鲍李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金政字第28350028号;土地使用证号:莱集建(金政)字第02350028号】,由甲方鲍国良继承,归甲方鲍国良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