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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肖玉远与肖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远,肖世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552号原告肖玉远。被告肖世永。原告肖玉远与被告肖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志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玉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世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被告以供孩子读书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明材料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肖玉远与被告肖世永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世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玉远借款人民币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