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张淑敏与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敏,张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张淑敏,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张宏,女,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敏诉被告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艳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