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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张淑敏与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敏,张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张淑敏,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张宏,女,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敏诉被告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艳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