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行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与马贵珍、杨大云房屋征收补偿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马贵珍,杨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红行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法定代表人钟正萌,区长。委托代理人黄金华,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力,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贵珍,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执行人杨大云,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对马贵珍、杨大云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区府征补决字(2014)第21号《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五项,即腾让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某镇某某某居某某某组房屋交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验收后拆除。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王 珏审判员 罗文渊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鸿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