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893号原告: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农勤,农民。被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梁美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考虑到小孩的健康成长问题,暂时不考虑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农彩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子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