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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893号原告: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农勤,农民。被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梁美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考虑到小孩的健康成长问题,暂时不考虑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农彩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子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