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某诉朱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朱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296号原告孙某,男,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向阳村大兴。委托代理人余某。被告朱某,男,1952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华新村工农。委托代理人张某。原告孙某与被告朱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6日11时30分,被告驾驶电动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在本区亭卫公路、龙航路口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当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的伤情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之损伤酌情给予休息60天、护理30天、营养30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下同)227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2,320元、误工费4,04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11,987元。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医疗费只花了200多元,没有受伤,一直上班的,误工费不存在。鉴定意见期限过大。护理费、营养费过高。律师费不同意曾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及其已作鉴定的事实属实。关于鉴定意见,被告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但后又撤回重新鉴定的申请。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史材料、医疗费、鉴定费单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金山交警支队经调查后确认被告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双方未提供从异议,且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本院结合原告的病史记录,凭据确认227元。2、营养费,按规定为每天20-4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支持每天20元,根据鉴定意见计算30天为600元。3、护理费2,320元,未超过本市从事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7,840元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4、误工费,原告主张根据最低工资计算,但被告提供原告单位出具的工资单记录,证明事发后原告所在单位未扣发原告工资,故对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5、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的就诊次数酌情支持100元。6、鉴定费1,000元,本院凭据予以支持。以上1-6项合计4,247元,由被告承担70%为2,972.90元。7、律师代理费,系原告因本起事故诉讼的实际支出,可以作为损失要求赔偿,本院根据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等因素支持500元。综上,被告合计赔偿原告损失3,472.90元。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损失3,472.90元;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23元,被告负担25元。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宝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玲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