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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610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宾县。被执行人陆某,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宾县。刘某申请执行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2015)宾民商初字第00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00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宏志审判员  王靖钊审判员  曾繁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富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