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嘴工业区卫清东路2000号。法定代表人辻本治,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大仓盖镇梅家营村。法定代表人江政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7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万元及利息,执行10万元,40万元及利息尚未执结。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 江代理审判员 陈士伟人民陪审员 杨东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