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970号原告汪某,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某,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雨负担。审判员 黄 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智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