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法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郎传富与安徽徽超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传富,安徽徽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郎传富,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安徽徽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经理本院(2015)含民三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徽超置业有限公司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郎传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徽超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徽超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洪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