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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金秀芬与高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芬,高凤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金秀芬,女,1950年9月1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北街,身份证号2223031950********。被告高凤海,男,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新城局乡,身份证号2223031958********。原告金秀芬诉被告高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秀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凤海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金秀芬诉称,2012年3月24日,被告高凤海经中间人介绍向原告借款9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枚,上载明还款时间为2012年春节前还清,如果还不清按1.5分计算利息。但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给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90000元,并自2012年春节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1分5厘计算利息。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供欠条一枚和房屋产权证存根二枚,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存在,原告已经将被告的房屋进行了诉前保全。被告高凤海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4日,被告高凤海经中间人闫立华、贾绍环介绍向原告金秀芬借款9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枚,上载明还款时间为2012年春节前还清,如果还不清按1.5分计算利息。但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给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90000元,并自2012年春节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1分5厘计算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举证过程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据能够直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欠款,因双方对利息问题有明确约定,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本院予以保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凤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给付原告金秀芬欠款90000元,并自2012年春节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1分5厘计算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高凤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彦   彬人民陪审员 梅   长   君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关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