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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彦与被告沈阳腾垚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沈阳腾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王彦,男。被告沈阳腾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孟家绿色食品开发区,注册号210124000028870。法定代表人迟玉坤,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彦与被告沈阳腾垚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艳飞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彦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腾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彦撤回对被告沈阳腾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彦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来丽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