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刘某某,女,满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王某某,男,蒙古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