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与曹明伍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30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住所。法定代表人林武杰。被执行人曹明伍,汉族,住址河南省确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明伍信用卡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明伍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31497.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