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燃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吴小龙、第三人达州市元太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燃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吴小龙,达州市元太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燃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顺林,经理。被告吴小龙,男,生于1980年6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第三人达州市元太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文华街**号。法定代表人贾雪川。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通川区燃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小龙、第三人达州市元太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原告达州市通川区燃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亚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