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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执字第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苏海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326号之一被执行人:苏海滨,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本院依据(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苏海滨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元。因苏海滨没有缴纳该罚金,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移送,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苏海滨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苏海滨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340000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叁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刘 博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关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