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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兵国与深圳特沃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国,深圳特沃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296号申请执行人张兵国,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阳区。被执行人深圳特沃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发路2号科技园30区1栋3楼328室。法定代表人李应凯。申请执行人张兵国与被执行人深圳特沃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特沃兹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兵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特沃兹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特沃兹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