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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吴忠文申请执行中铁十八局第三工程公司划拨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文,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655-1号申请执行人吴忠文,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路。法定代表人杨利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5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6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