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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执民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公司与黄新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公司,黄新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法定代表人单佩宏,任���长。被执行人黄新标。本院在执行(2014)丽庆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与黄新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新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6272.54元。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被执行人黄新标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镇XX街XX弄X号XXX室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已经进入拍卖阶段。除此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新标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司庆元县支公司纠纷款6272.54元一时无法执结,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43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