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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樊国占与河北唐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立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唐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国占,渠立敏,潘峰,徐海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734号上诉人(原审被���)河北唐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法定代表人葛军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和静,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国占,农民。委托代理人康春明,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渠立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涛,农民。上诉人河北唐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