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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杜旺粮等与何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旺粮,李四妹,何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旺粮,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四妹,女。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四明,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云华,女。委托代理人何平安,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旺粮、李四妹因与被上诉人何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旺粮、李四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四明被上诉人何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平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所涉的借款是否属于李四妹与何云华共同经营地下六合彩的非法债务的问题没有查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上诉费446元,退还给上诉人杜旺粮、李四妹。(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志贤审 判 员  刘新军代理审判员  陈莉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姜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