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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焕云、王玉华与白宏、白星成、卢柏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白某甲,白某乙,卢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农民。原告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农民。被告白某甲,男,现年42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驾驶员。被告白某乙,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系被告白某甲之父。被告卢某某,男,现年41岁,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白某甲、白某乙、卢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孙某某、王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红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