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珊慧、孙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珊慧,孙乐,徐小涛,张文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77号申请人:徐珊慧,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孙乐,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徐小涛,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张文炜,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珊慧与被申请人孙乐、徐小涛、张文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珊慧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乐、徐小涛、张文炜账户内资金6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徐珊慧提供向绍华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武汉中南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资金600万元(资金账号:92×××55)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珊慧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乐、徐小涛、张文炜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向绍华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武汉中南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账户内市值证券6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玉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