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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行非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与何银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阳行非执字第520号申请人: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任立迎,镇长。被执行人:何银环。申请人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何银环农业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2015年5月18日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作出高征字(2015)第1号征收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精神及《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缴纳2014年生产性费用共计127元。该通知书已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费用义务。后经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催告,被执行人何银环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遂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作出高征字(2015)第1号征收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高征字(2015)第1号征收通知书;二、限被执行人何银环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生产性费用127元;案件执行费50元;三、被执行人何银环在上述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缴款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审判长  杨树新审判员  邹公方审判员  宋安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