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曾超与张媛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超,张媛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384-1号原告曾超。被告张媛媛。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2384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原告曾超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房产证号:130xxxxxxx-1,建筑面积421.29平方米)的房产(与宋晓奕共有)一套及担保人宋巧静名下位于××(房产证号:01××28,建筑面积343.34平方米)的房产一套。现本案已生效,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曾超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房产证号:130xxxxxxx-1,建筑面积421.29平方米)房产(与宋晓奕共有)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宋巧静名下位于××(房产证号:01××28,建筑面积343.34平方米)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警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李仁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