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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曾超与张媛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超,张媛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384-1号原告曾超。被告张媛媛。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2384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原告曾超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房产证号:130xxxxxxx-1,建筑面积421.29平方米)的房产(与宋晓奕共有)一套及担保人宋巧静名下位于××(房产证号:01××28,建筑面积343.34平方米)的房产一套。现本案已生效,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曾超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房产证号:130xxxxxxx-1,建筑面积421.29平方米)房产(与宋晓奕共有)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宋巧静名下位于××(房产证号:01××28,建筑面积343.34平方米)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警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李仁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