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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三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武福宽与被告王志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福宽,王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闻民三初字第326号原告武福宽,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平,男,约45岁,汉族。原告武福宽与被告王志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福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志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福宽诉称,2011年4月12日原告给被告送白灰,被告欠原告白灰款20000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条据。2011年6月19日被告归还7000元,2011年6月19日被告归还4000元,尚欠9000元白灰款。经原告一再催要,被告王志平一直推托,拒不归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志平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白灰款9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王志平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武福宽长期从被告王志平处购买白灰。经结算,截止2011年4月12日,被告王志平欠原告武福宽20000元的白灰款,被告王志平于同日为原告立写了欠条一份,载明“欠白灰款贰万元整(20000-)”。经催要,被告王志平于2011年6月19日、2011年6月19日分两次各支付原告7000元、4000元,并由其在欠条上批注“2011年6月19日付柒仟元整(7000)、2012年1月20日付肆仟元整(4000)”。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志平未支付所余9000元白灰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王志平所立写的欠条一张、证人郭XX的证言及本院庭审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志平欠原告武福宽白灰款9000,有被告王志平给原告武福宽出具的欠条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志平长期不还,显系不当。现原告武福宽要求被告王志平偿还欠款9000元及利息,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武福宽白灰款9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国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