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育生、刘振华、谢彬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育生,刘振华,刘鹏,谢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育生,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振华,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委托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鹏,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审被告谢彬林,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系刘鹏之妻。两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喻雷,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再审申请人张育生因与被申请人刘振华、原审被告刘鹏、谢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法民一初字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育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虹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包 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