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7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榆林某集团有限公司、刘某、张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榆林某集团有限公司,刘某,张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123号原告王某。被告榆林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被告刘某。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榆林某集团有限公司、刘某、张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榆林某集团有限公司、刘某、张某、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元,退还原告王某。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