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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建中与周建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中,周建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第223号原告刘建中委托代理人李春晓,涿鹿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国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负责人郭俊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刘建中与周建国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中撤回对周建国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