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顾平亚与顾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顾平亚。被告顾建峰。原告顾平亚诉被告顾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东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平亚,被告顾建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平亚诉称:被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2015年5月31日前归还,但到期被告未能归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顾建峰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是用于归还购房时向他人的借款。2015年5月4日通过法院调解,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了90000元的归还期限,之前说是等房屋出售后归还原告借款,但��卖房过程中原告不配合而导致房屋未能出售,所以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被告在房屋出售后,会将这90000元借款归还原告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系用于归还购房时向他人的借款。2015年5月4日,原、被告与案外人顾艳红、顾梓潇就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向阳小区14-2-401室房屋的所有权及居住权事项达成协议,该协议中的第5条载明:被告顾建峰于2015年5月31日前归还原告顾平亚借款人民币90000元,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其他借款。但到期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之后未能按约还款,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称当时双方约定在房屋出售后归还原告借款的意见,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建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顾平亚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卢东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怡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