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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永呐与李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呐,李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477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呐,男,汉族,生于1978年1��7日,住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176号。被执行人李宗武,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4日,住宝鸡市渭滨区广元路1号景宏茗园小区5号楼。本院在执行刘永呐与李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借款24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永呐鉴于被执行人能主动履行义务而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