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安执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邦文、谈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王邦文,谈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30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法定代表人余勇刚,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邦文,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谈洪梅,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邦文、谈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邦文、谈洪梅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邦文、谈洪梅的住房一套。二、被执行人王邦文、谈洪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