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安学,王洋、南宁广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赵安学被执行人王洋、南宁广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安学与王洋、南宁广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洋、南宁广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王洋银行存款1455元支付给申请人赵安学,扣除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懿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肖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