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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全县。法定代表人高润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付景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23元,诉讼保全费3969元,由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石丽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欤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