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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燕与天津朗建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天津朗建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523号原告张燕,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朗建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素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与被告天津朗建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燕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学武代理审判员  王 冠人民陪审员  李志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