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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纠纷2015金民初259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梁国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罗平、汪翔,均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连从,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单续转明细表》(保险单号SCH007428)约定应由被保险人即原告所在地诉讼,故本案应交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批单》(批单号次SCH007428-091001)约定增加原告作为《保险单续转明细表》(保险单号SCH007428)项下的被保险人,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因此,原、被告双方应遵从上述明细表中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保险单续转明细表》(保险单号SCH007428)明确约定“对争议解决,双方约定:在被保险人所在地诉讼”,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其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且上述管辖条款的约定无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该约定有效,本案应由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心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嘉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