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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三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邵阳市大祥区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邵阳市桃花体育中心片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加胜、胡巍然、何加强、何晚秀、何锡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阳市大祥区邵阳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邵阳市桃花体育中心片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何加胜,胡巍然,何加强,何晚秀,何锡卓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大祥区邵阳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负责人刘文兰,该指挥部指挥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桃花体育中心片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470号5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周黎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刚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加胜,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紫霞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巍然,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紫霞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加强,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紫霞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晚秀,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紫霞村**组***号。原审被告何锡卓,男,194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紫霞村**组***号。上诉人邵阳市大祥区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邵阳市桃花体育中心片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加胜、胡巍然、何加强、何晚秀、原审被告何锡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阳市大祥区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邵阳市桃花体育中心片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又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何加胜、胡巍然、何加强、何晚秀、原审被告何锡卓重新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阳市大祥区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邵阳市桃花体育中心片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阳市大祥区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邵阳市桃花体育中心片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按一审判决确定的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邵阳市大祥区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邵阳市桃花体育中心片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玉芳审判员  李盛刚审判员  莫佩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巾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