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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玉梅与被执行人赵志刚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梅,赵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侯玉梅,女,住法库县叶茂台镇。被执行人赵志刚,男,住法库县叶茂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玉梅与被执行人赵志刚离婚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920.00元,执行费为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志刚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04)法民权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艳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