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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盘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刑初字第46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34年3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自己家中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嫌疑物0.1克。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某的证言,提取物证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查封/扣押清单,亲笔证词,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查获毒品海洛因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支兰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