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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二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与徐风文、刘冬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徐风文,刘冬菊,付合适,梁心姣,白怀军,刘汝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二金初字第000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负责人郭继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底振宇,系该行法律顾问。被告徐风文,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被告刘冬菊,女,1968年4月18日生,汉族,系徐风文之妻。被告付合适,男,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被告梁心姣,女,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系付合适之妻。被告白怀军,男,1955年11月13日生,回族。被告刘汝英,女,1951年7月23日生,回族,系白怀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诉被告徐风文、刘冬菊、付合适、梁心娇、白怀军、刘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朱家重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门艳、人民陪审员周恩涛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之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朱家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