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梓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清荣与董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清荣,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罗清荣,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董波,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3)梓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波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清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董波支付借款1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三)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波的财产��况进行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能查找到其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