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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商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中栋与张昭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昭震,张中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昭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栋。上诉人张昭震与被上诉人张中栋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5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昭震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昭震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款50元,由上诉人张昭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平代理审判员  宋珊珊代理审判员  李 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