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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风魁与高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魁,高玉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429号原告王风魁,农民。委托代理人武明超,农民。被告高玉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魁与被告高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张秀东人民陪审员  杨广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