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风魁与高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魁,高玉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429号原告王风魁,农民。委托代理人武明超,农民。被告高玉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魁与被告高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张秀东人民陪审员 杨广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自: